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嫌犯被逮後,竟從分局脫逃,是何等大事,基隆地檢署今天卻對嫌犯和承辦員警,都做出不起訴處分,引起注目。這件脫逃案發生在今年5月11日,瑞芳警分局鄭姓員警和另名員警,當天早上7點多,在瑞芳查獲遭通緝的柯姓嫌犯,並帶回分局警備隊訊問。柯嫌在8點多,利用鄭姓員警不注意,趁機脫逃,被逮回後,瑞芳警分局自己辦自家人,以柯涉及脫逃罪,鄭姓員警涉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,送地檢署偵辦。柯向檢察官辯稱,警方當失告訴他因竊盜案被通緝要執行,但他的竊盜案已執行完畢,他雖和警方一起回警局做筆錄,但警方未出示他所涉竊盜案判決書,及相關證明讓他確認,他也從未接獲執行或通緝通知,所以製作完筆錄,他就自行返家,如果他要脫逃,就沒必要回家。鄭姓員警表示,他阻止柯離去,柯還是堅稱他的竊盜案已執行6個月完畢,要他提供法院文件,他手上只有公告的通緝簡易報表,他又是第一次辦這類案件,柯往大門離開時,他有試著阻止,柯問他竊盜執行書在何處?並繼續往前走。他沒有經驗一時緊張,只想回辦公室找支援,之後,才又到柯家裡將他逮捕。檢察官調查指出,柯因竊盜罪被基隆地院判刑6個月,後又因過失傷害被判2個月,應執行7個月確定,柯的竊盜案已執行6個月,還有1佪月待執行,地檢署通知今年4月24日執行,但通知書本人未收件,寄存於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,因拘提未果,5月10日發布通緝。柯未去大寮所領取執行通知書,不知道還有1個月待執行應可採信,檢察官勘驗監視器,發現柯在做完筆錄,是徒步慢行離開警局,並未逃跑或使用暴力脫逃,並直接回住處,所以柯並無脫逃之故意。這案件柯的脫逃罪不成立,所以鄭姓員警涉刑法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也難以認定,兩人罪嫌不足,不起訴處分。基隆地檢署書記官長周啟勇說,員警只需負責把通緝犯逮捕歸案,通緝犯對案子有疑義,送到地檢署交由檢察官會認定。基隆地檢署書記官長周啟勇,說明脫逃案不起訴原因。記者吳淑君/攝影 分享 facebook 通緝犯自警分局脫逃,基隆地檢署調監視器還原現場,員警、通緝犯都不起訴。記者吳淑君/攝影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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